号: 003187835/202308-00012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8-09 发布日期: 2023-08-09 14:5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文字解读】《关于调整我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文字解读】《关于调整我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8-09 14:5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现将关于调整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202264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民政局结合实际牵头起草了通知》。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

2.《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4.关于调整我市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有关救济政策的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低保和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是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在保持社会救助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25月初,市民政局启动方案起草工作,对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实际和实践经验,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56日,书面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4市直单位的意见,并通过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的意见。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通知(送审稿)》,610日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717日,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7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主要内容

(一)最低生活标准

类型

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9084//757//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8664//72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类型

基本生活标准

财政补贴标准

农村特困供养

11264//

8748//729//

城市特困供养

12120//

10800//900//

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

类型

全护理

半护理

全自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965/

579/

78/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676/

386/

58/

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

类型

生活救济标准

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

6300/人/年525/人/月

创新举措

加强资金统筹。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失能失智护理补贴60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救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救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七、下步工作计划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371日起执行。督促各县、区根据任务分工、结合当地实际,将最新标准落实落细落到位。

八、政策咨询方式

咨询科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联系人:王蚌

咨询电话:0557-325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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