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2311-00038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11-22 发布日期: 2023-11-22 20:22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负责人解读】宿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代君解读《宿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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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宿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代君解读《宿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1-22 20:2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这一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政策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我市成年孤儿融入社会、自立自强,推动全市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省民政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暂行办法》(皖民儿童字〔2022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宿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宿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代君就《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儿童福利机构和供养服务机构分别指的是什么?

儿童福利机构的是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供养服务机构的是民政部门设立的,为成年特困人员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等服务的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养老机构以及其他提供照料安置服务的机构。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安置包括哪些?适用情况是什么?

本细则所称安置包括社会化安置和集中供养。社会化安置是指孤儿成年后从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进入社会工作和生活。集中安置是指安置到相应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凡在本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适用本细则;对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毕业后适用本细则;对年满18周岁在部队服役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退役后适用本细则。儿童福利机构已安置的成年孤儿,不再适用本细则。

三、安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社会安置对象哪些方面的个人消费支出?

(一)购置家具、电器、厨具等居家生活必需品;

(二)安装、维修家具、电器等费用;

(三)购买商品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支付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等生活费用;

(四)其他费用:安置过渡期内为改善生活环境而购置的其他合理生活必需品,或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理而产生的费用。

实现社会安置的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对使用安置补贴资金购置的物资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四、进行社会安置的安置对象在过渡期内出现哪些情况的,经安置地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户籍问题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协商公安部门统筹解决,剩余的安置补贴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的?

(一)意外致残或患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安置到社会福利院或其他提供照料安置服务的机构;

(二)存在自残或伤害他人行为,有轻生倾向或行为,经三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送到具有集中供养资质的精神病院。

(三)其他不适合社会化安置的。

 

解读单位:宿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张代君

咨询电话:0557-325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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