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2311-00037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11-21 发布日期: 2023-11-21 20:03
文  号: 宿民发﹝2023﹞68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儿童福利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77-3255050

关于印发《宿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1-21 20:0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关于印发《宿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民发〔202368

 

各县民政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残疾人联合会:

为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其自立自强,更好地融入社会。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制定《宿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宿州市民政局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宿州市公安局 宿州市司法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州市农业农村局  

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1121日    


宿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合法权益,促进其融入社会,自强自立,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省民政11部门联合印发的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暂行办法(皖民儿童字〔202272)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则

 细则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细则所称供养服务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为成年特困人员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等服务的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养老机构以及其他提供照料安置服务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安置包括社会化安置和集中供养。

社会化安置是指孤儿成年后从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进入社会工作和生活。

集中安置是指安相应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凡在本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适用本细则;对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毕业后适用本细则;对年满18周岁在部队服役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退役后适用本细则

儿童福利机构已安置的成年孤儿,不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安置前评估


  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6个月内对其是否具备回归社会的劳动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以及精神状况、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仍在校就读的安置对象,待其毕业、退学等不再就读后1个月内进行评估。

第七条  评估由儿童福利机构具体实施。采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方式对成年孤儿基本状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可以进行社会安置:

(一)符合以下条件,视为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

1.无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

2.生活可以自理,即无需他人照料能够独立(或借助轮椅等器械)处理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事务;

3.有独立思考和理解表达能力。

(二)符合以下条件,视为具备一定社会适应能力:

1.能够独立进行消费、投资等基本经济活动,有一定的理财能力;

2.有基本的社会交往能力,能较好地处理人际关系;

3.有基本的情绪管理能力,能够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

4.有基本的劳动能力,通过培训能够选择并从事某种职业;

5.有基本的安全防范和个人保护能力,遇到突发情况时有紧急避险意识。

经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集中安置:

(一)生活需要他人协助、不能自理的;

(二)精神残疾或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上,借助器具无法正常活动的;

(三)表达不清晰、无法与他人正常交流的;

(四)具体其他不适合社会化安置的情况。

  儿童福利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则,提出安置方案,连同安置申请,并报机构所属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未保委主要成员单位审批。

安置方案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1个月内完成。材料包括:

(一)《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申请表》(附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体检报告,有效期6个月;

(四)申请人是残疾人的,应当提交残疾证复印件。

  跨区域养育的成年孤儿,由区域儿童福利机构提出安置建议,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孤儿捡拾地民政部门责安置,安置地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未保委主要成员单位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市儿童福利中心现有的成年孤儿,能确定捡拾地的(移交时公安机关所在行政区),由捡拾地民政部门负责安置。不能确定捡拾地的,由市民政局统筹安置。


第三章  社会化安置


十一  对符合社会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作出安置批复的民政部门将安置方案和审批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协调同级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部门,相关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

(一)就业。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实现就业,民政部门配合人社部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孤儿意愿,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对有就业能力的,纳入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在公益性岗位予以过渡性安置。对自主就业或创业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培训等支持和帮助。

(二)住房。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优先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为符合条件的城镇成年孤儿设立绿色通道,优先采取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住房保障。

(三)户籍。户口迁移遵循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所有权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接收安置的乡镇(街道)所属公共集体户落户;有就业单位的,可选择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

(四)社会保障。做好承包土地、林地或宅基地被征用的农村籍成年孤儿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根据成年孤儿意愿帮助其参加社会保险。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依法确认农村籍成年孤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充分保障其农村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六)退役后安置。成年孤儿参军退役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落实退役军人有关政策

(七)安置经费。符合社会化安置的,给予一次性安置补贴,补贴标准由机构所属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调整。安置经费用于补助安置对象基本生活、基本医疗保险、租住房屋、购买生活必需品等费用。

第十二条  设置过渡期为3年,安置对象在过渡期内使用安置补贴资金后应向安置地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提供个人合法的消费票据,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过渡期满后,安置地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将剩余的安置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安置对象个人银行账户,由其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安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社会安置对象以下方面的个人消费支出:

(一)购置家具、电器、厨具等居家生活必需品;

(二)安装、维修家具、电器等费用;

(三)购买商品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支付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等生活费用;

(四)其他费用:安置过渡期内为改善生活环境而购置的其他合理生活必需品,或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理而产生的费用。

实现社会安置的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对使用安置补贴资金购置的物资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四条  进行社会安置的安置对象在过渡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经安置地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户籍问题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协商公安部门统筹解决,剩余的安置补贴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一)意外致残或患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安置到社会福利院或其他提供照料安置服务的机构;

(二)存在自残或伤害他人行为,有轻生倾向或行为,经三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送到具有集中供养资质的精神病院。

(三)其他不适合社会化安置的。


第四章  集中安置


第十五条  孤儿成年后无法实现社会化安置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儿童福利机构转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对象户籍一并迁移

第十六条  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将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其中符合条件确有集中供养意愿的,按照本地现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政策予以安置供养。

第十七条  对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且有房产的成年孤儿,相关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其房屋管护、维修工作。对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产收益或遗产的,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其补偿费、补助费、遗产、房产收益的账户监管工作。


第五章  职责分工


十八  未保委将成年孤儿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安置任务落实到位。

(一)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未保委主要成员单位负责完善安置政策、审定落实安置方案、研究解决安置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关爱帮扶成年孤儿等工作;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做好成年孤儿身体状况评估、安置方案拟制、档案资料完善、遗留问题处理、办理离院手续等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成年孤儿继续教育、退役成年孤儿复学等政策,指导学校推荐就业创业。

(三)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成年孤儿户口迁移入户登记。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对成年孤儿的民事行为能力等司法鉴定,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五)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的资金保障工作,原则上从地方提取的福彩公益金中安排并统筹列入年度预算。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成年孤儿劳动就业能力鉴定等,负责成年孤儿就业创业服务及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成年孤儿合法劳动权益。

(七)房管部门负责成年孤儿住房保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优先予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农村权益保护。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成年孤儿退役后退役军人相关政策落实,协助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

(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安置前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无缝衔接。

(十一)残疾人联合会配合将残疾成年孤儿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按规定享受惠残政策。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残疾成年孤儿提供就业援助和职业技能培训。


 监督管理


第十  各地民政部门自成年孤儿社会安置之日起5年内,每年对安置对象至少开展1次适应社会生活状况评估。评估由儿童福利机构组织实施。

对经评估确实无法融入社会生活的安置对象,儿童福利机构及时报告作出社会安置批复的民政部门,申请重新安置。

二十 各地民政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对孤儿成年后妥善安置工作进行实地督导,发现薄弱环节和工作漏洞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整改到位;在工作中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推广示范典型。

第二十一条  各地民政部门在过渡期内应加强对安置对象使用安置补贴资金的监督,确保安置经费专款专用,专人专用,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协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的安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缓拨、停拨安置补贴资金,追缴已拨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三  级民政部门适时督导各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将工作情况纳入民政工作综合评估考核内容。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细则民政负责解释。

二十五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附件1

宿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

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一寸照片)

身份证号码

 

送养地区县

或单位

 

身体状况

健康(打

 

毕业学校及专业

 

残疾

类别

等级

 

 

 

 

 

 

本人意见(有民事行为能力孤儿)

 

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建议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机构盖章

                                                 

主管民政部门安置意见

 

 

 

(签名):

 

主管民政部门盖章                                

未保委相关成员单位安置意见

 

 

(签名):

 

          未保委成员单位盖章

 

                                              


编号:

 

宿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通知书

 

×××县(区)民政局(或×××单位):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性别:××,身份证号×××。于×××日由你县(区)×××单位送入机构养育。现已年满18周岁,经儿童福利机构初步评估,并征求本人意见,适合社会化(转入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安置。根据《宿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要求,请你县(区)或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于×个工作日内将×××接回,做好安置工作。

 

 

×××民政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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