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2104-00074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4-28 11:39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公众征集】关于征求《关于调整提高我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公众征集】关于征求《关于调整提高我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4-28 11:3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社会各界、广大居民群众:

为调整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现将《关于调整提高我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请社会各界、广大居民群众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反馈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联系人:王蚌,联系电话:3255016,19955708802,邮箱:szsmzjjzk@163.com。公告时间:2021年4月28日至5月28日。

特此公告。

关于调整提高我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方案的起草说明.docx

宿州市民政局

2021年4月28日


 

关于调整提高我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贯彻落实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9〕2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过调研摸底、资金测算等工作,制定了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和执行时间4个部分。

(一)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2021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20年每人每年7500元的基础上,按照4.5%增长比例调整提高,取整计算每人每年最低生活标准为7920元(每人每月660元,与去年相比,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关于特困供养标准

1.供养标准

(1)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且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的60%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2021年我市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7920元×1.3=10296元,政府财政补贴标准为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10296元-基础养老金1380元-土地承包金1.5亩×800元/年= 7716元,取整为每人每年7800元(每人每月650元,每人每月增加47元)。

(2)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且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的60%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2020年受疫情影响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比2019年有所减少,因此202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拟在2020年11917元基础上略有增加取整为12060元,政府财政补贴标准为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12060元-基础养老金1380元=10680元(每人每月890元,与去年相比,每人每月增加7元)。

(三)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

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失能失智情况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分别为每人每月150元、10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200元。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不享受护理补贴。

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失能失智情况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分别为每人每月150元、12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照全护理、半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200元。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不享受护理补贴。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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