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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0-11-11   编辑:admin    【字体: 】   阅读:

经调查,下列在宿州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存在连续三年以上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服务机构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宿州市金航海事职业培训学校

2、宿州八一中西医结合医院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述社会服务机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社会服务机构可于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可于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行政机关地址:宿州市银河一路561号 

联系电话:0557-3255012 

特此公告。    

宿州市民政局 

2020年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