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在宿州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存在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宿州市企业资本运营协会
2、宿州市汽车摩托车协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述社会团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社会团体可于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可于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行政机关地址:宿州市银河一路561号
联系电话:0557-3255012
特此公告。
宿州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