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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民发〔2019〕26号

发布日期:2019-03-22   编辑:administrator    【字体: 】   阅读:

 

关于印发《宿州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民发〔2019〕26号

宿州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民管字〔20152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研讨会、论坛活动,是指依法在我市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的各类业务和学术交流。

第三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需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提前1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经费来源等,具体参照“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备案表”。

第四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社会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要注重实效,对没有实际效果的研讨会论坛活动予以取消;对主题相近的,予以整合合并;对有必要保留的,按照节俭办事的原则,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第五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入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六条  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的,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收取有关费用。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第七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

(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四)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五)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六)未经批准,研讨会、论坛名字中不得随意使用“峰会”、“高峰”、“全国”、“国际”等称谓;

(七)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八条  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第九条  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个人来我市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报外事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社会组织在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后,应将论坛、研讨会的内容材料在会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民主决策、活动管理、经费筹集、监督检查等事项,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将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内容。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并接受专项或抽查审计。

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研讨会、论坛活动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执法查处。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备案表》


 

 

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备案表

社会组织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年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时  间

 

地  

 

事项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参加的单位及人数

 

经费来源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登记管理

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注:1、本表请社会组织负责人填写,妥善保存,并作为年检工作的重要依据;

    2、本表须在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15个工作日前,报送本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市属社会组织需将纸质材料直接报送至市民政局810室。本表一式三份,同意后市民政局一份、业务主管单位一份、备案单位一份;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