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各县、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社会组织章程是社会组织制定各种制度的基本依据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行动准则,在社会组织管理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从源头上确保社会组织管理的正确政治方向和鲜明价值导向,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应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号),及时要求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并在成立登记和章程核准时加强审查。
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三、各全市性社会组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依据本示范文本对章程进行修改完善,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写入章程,强化章程意识,严格按章程完善内部治理、规范外部行为,实现健康有序发展。考虑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修改章程需召开理事会,对于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可先行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关内容,根据章程模版进行章程修改,待开会时再予以确认,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附件:1.附件1: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doc
宿州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