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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2-12-20   编辑:administrator    【字体: 】   阅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09]784号)精神,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