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精神,全国性和省级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其他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必须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以此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举办,不得超出登记的活动地域、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举办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