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2412-00022 信息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1-07 发布日期: 2025-01-07 18:27
文  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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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宿州市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2024年12月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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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2024年12月份调整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1-07 18:2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1.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39项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附件1第4项取消“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1.2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1.3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行政许可 1.4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行政许可 1.5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行政许可 1.6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登记
行政许可 1.7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
行政许可 1.8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2.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2.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2.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行政许可 2.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行政许可 2.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行政许可 2.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活动资金登记
行政许可 2.7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
行政许可 2.8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建设殡葬设施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审核准报的决定。对不同意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同意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该事项的监督检查,使其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收集、受理、整理命名更名材料,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整理查看环节责任:严格查看收集、受理的地名命名、变更材料,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标准严格把关,按照我市地名命名程序逐步认真落实。
    3.转报环节责任:审查合格后按照条例规定转报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审批、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1.〔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2.〔地方政府规章〕《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35号)第八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其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乡、民族乡、镇和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集镇)的命名、更名,由其所在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抄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收集、受理、整理命名更名材料,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整理查看环节责任:严格查看收集、受理的地名命名、变更材料,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标准严格把关,按照我市地名命名程序逐步认真落实。
    3.转报环节责任:审查合格后按照条例规定转报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审批、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转报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转报的;2、未说明不受理和转报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受理和转报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7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8 行政处罚 对基金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9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收集、受理、整理命名更名材料,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整理查看环节责任:严格查看收集、受理的地名命名、变更材料,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标准严格把关,按照我市地名命名程序逐步认真落实。
 3.转报环节责任:审查合格后按照条例规定转报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审批、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转报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转报的;2、未说明不受理和转报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受理和转报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收集、受理、整理命名更名材料,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整理查看环节责任:严格查看收集、受理的地名命名、变更材料,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标准严格把关,按照我市地名命名程序逐步认真落实。
 3.转报环节责任:审查合格后按照条例规定转报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审批、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转报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转报的;2、未说明不受理和转报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受理和转报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审核准报的决定。对不同意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同意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该事项的监督检查,使其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审核准报的决定。对不同意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同意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该事项的监督检查,使其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审核准报的决定。对不同意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同意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该事项的监督检查,使其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审核准报的决定。对不同意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同意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该事项的监督检查,使其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15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九类情形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16 行政处罚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17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18 行政处罚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19 行政处罚 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20 行政处罚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2.《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21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六)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22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行政处罚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24 行政处罚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1、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2、彩票销售机构加强对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监管,杜绝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行为。
3、彩票销售机构应正确引导彩票代销者进行营销宣传,杜绝虚假性、误导性宣传以及以诋毁同业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4、严格监管彩票代销站点有无向未成年人售彩以及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
1、彩票代销者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一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彩票代销者有上述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25 行政强制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1.催告责任:对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和被撤销登记的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治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治理的,民政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6.监管责任: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26 行政强制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1.催告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告知民办非企业单位上缴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2.决定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决定如何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3.执行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上缴的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进行封存。 4.事后监管责任:整改期限内登记管理机关对其进行整改工作监管。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27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认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基金会慈善组织认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28 行政确认 华侨以及居民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6号发布)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3.《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 号)第十五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没有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
1.受理环节责任:按规定受理提交的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护照;(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权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审查环节责任: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归档环节责任:按照《收养登记办法》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为不符合收养关系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2.违反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3.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29 行政确认 涉外婚姻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四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结婚时:审查婚姻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有效通行证,护照,其中港澳台需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华侨需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外国人需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离婚时:审查婚姻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有效通行证、护照、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3.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当场办结,发给结婚证、离婚证。
4.
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为不符合结婚、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
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丢失的;
3.
办理婚姻登记收取费用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其他权力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时检查网上材料是否齐全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1 其他权力 非慈善组织类基金会的年度检查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 3月 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时检查网上材料是否齐全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2 其他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时检查网上材料是否齐全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的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擅自进行命名、更名的处罚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753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71号,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规范新增行政处罚事项。《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收集、整理擅自命名更名材料,向市住建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核对审批事项,对擅自命名、更名的的一次性告知住建、水利等审批部门依法整改。
2.整理查看环节责任:住建、水利等部门严格查看收集、受理的地名命名、变更材料,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标准,按照地名命名程序认真整改。
3.备案环节责任:审查合格后按照条例规定录入国家地名库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批、备案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审批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2、未说明不受理和审批、备案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受理和审批、备案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收集、整理未使用标准地名的材料,按照程序进行约谈。
2.整改环节责任: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标准,一次性告知未使用标准地名的具体事项,责令其限期整改。
3.处罚环节责任:对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改正的,按照处罚程序进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整改和处罚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整改的;2、未说明不受理和整改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受理和整改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收集、受理、整理擅自设置、拆除等地名标志材料,对材料已事实清楚的及时受理。
 2.整改环节责任:按照地名标志管理的规定标准严格把关,按照程序一次性告知其违反的具体事项,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
 3.处罚环节责任:对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改正的,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照处罚程序进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予受理的;2、未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受理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收集、受理、整理第三方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保护等情况报告的材料,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及时受理。
2.整改环节责任: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标准,一次性告知其违反的具体事项,责令其限期整改。
3.处罚环节责任:对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改正的,按照处罚程序进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不予受理的;2、未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受理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35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36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37 行政处罚 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调查违规行为;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审理、法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法定程序、权限处罚的;2、处罚依据不充足的;3、在处罚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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