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的通知
宿老龄〔2024〕2号
各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根据省、市工作部署和我市养老事业发展情况,印发《宿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请按照清单任务落实。
《印发<宿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宿养老办发〔2023〕6号)文件废止。
附件:宿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
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
宿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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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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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就医便民服务 |
优先挂号、交费、就医等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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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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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市交通运输局、市老龄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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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观公园和景点 |
公园对老年人一律免费开放;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票,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鼓励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 |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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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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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 |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市教体局 |
9 |
法律诉讼服务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对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
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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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依据。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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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1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做好健康状况评估与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的衔接。每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73%,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财政局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2 |
高龄津贴 |
按规定向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不少于50元,90-99岁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500元。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3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4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15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的特困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区县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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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 |
16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17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对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按月发放生活补贴;对符合条件老年人,按月发放护理补贴。具体标准由县区民政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提供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月60元,具体标准由县区民政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可适当给予就餐补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18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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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老年人 |
19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周探访率100%。 |
市民政局 |
20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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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委托服务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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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2 |
优抚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市退役军人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困难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86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24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二级以上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86元重度残疾护理补贴。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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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5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为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喘息服务。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26 |
护理补贴 |
对评定轻、中、重度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各县区可参照当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实行差异化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从高享受。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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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7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