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反馈】关于征求《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情况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1-16 10:1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序号 |
单位 |
意见反馈情况 |
采纳情况 |
1 |
市财政局 |
无意见 |
|
2 |
砀山县 |
无意见 |
|
3 |
萧 县 |
无意见 |
|
4 |
埇桥区 |
第十一条第二点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建议改为医保部门认定的符合大病保险的人员。 第三十三增加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
已采纳 |
5 |
灵璧县 |
无意见 |
|
6 |
泗 县 |
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4点,建议更改为: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中,拥有一辆(艘、台)或多辆(艘、台)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且累计价格在8万元以内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累计价格在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该义务人家庭月赡(抚、扶)养费在原计算规则基础上再增加2倍赡(抚、扶)养费标准;累计价格超过15万元的,被供养人不得获得低保。车辆购置6年内,车辆价格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车辆购置6年后,参考车损险认定的保额确定车辆价格。 |
已采纳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