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2311-00046 信息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11-16 发布日期: 2023-11-16 10:12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部门反馈】关于征求《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情况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部门反馈】关于征求《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情况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1-16 10:1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序号

单位

意见反馈情况

采纳情况

1

市财政局

无意见

 

2

砀山县

无意见

 

3

 

无意见

 

4

埇桥区

第十一条第二点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建议改为医保部门认定的符合大病保险的人员

  第三十三增加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已采纳

5

灵璧县

无意见

 

6

  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4点,建议更改为: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中,拥有一辆(艘、台)或多辆(艘、台)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且累计价格在8万元以内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累计价格在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该义务人家庭月赡(抚、扶)养费在原计算规则基础上再增加2倍赡(抚、扶)养费标准;累计价格超过15万元的,被供养人不得获得低保。车辆购置6年内,车辆价格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车辆购置6年后,参考车损险认定的保额确定车辆价格。

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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