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2207-00013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7-12 发布日期: 2022-07-12 16:1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公众征集】关于征求《关于调整提高我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公众征集】关于征求《关于调整提高我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7-12 16:15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社会各界、广大居民群众:

为调整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现将《关于调整提高我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请社会各界、广大居民群众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反馈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联系人:王蚌,联系电话:3255016,19955708802,邮箱:szsmzjjzk@163.com。公告时间:2022年7月12日至8月12日。

特此公告。

起草说明.docx

宿州市民政局    

2022年7月12日   

关于调整提高我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9〕213号)和《安徽省最低生活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过调研摸底、资金测算等工作,形成了《方案》。

二、基本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标情况、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提标情况、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困难生活补贴和执行时间等五个部分,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 标准制定。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十四五”期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4.5%,城市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7%,建议2022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21年每人每年7920元的基础上,统筹按照7.2%增长比例调整提高(7920×7.2%=8490),取整计算每人每年最低生活标准为8496元(每人每月708元,与去年相比,每人每月增加48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1.3倍,且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的60%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2022年我市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8496元×1.3=11045元,政府财政补贴标准为基本生活标准11045-基础养老金1320元-土地承包金1200元=8525元,取整为每人每年8580元(每人每月715元,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城镇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1.3倍,且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的60%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2022年我市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9220.22元与去年基本持平建议不做调整。

(三)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失能失智补贴标准。根据市人社局提供数据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30元/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715元/月,半护理标准为429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58元/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501元/月,半护理标准为286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43元/月。

(四)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

根据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六十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有关救济政策的通知》规定,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可参照各县(区)上年度城镇低保实际补差水平执行,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全市统筹一个标准按照泗县上年度城镇低保平均补差513.04元/人月,取整计算为515元/人月,2022年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为515元/人月。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和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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