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1903-0000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9-03-22 发布日期: 2019-03-22 11:51
文  号: 宿民发〔2019〕27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255011

关于印发《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3-22 11:5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关于印发《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宿民发〔201927


各县区民政局、市属各社会组织:

现将《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宿州市民政局  

2019322日 

 

抄: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县(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社区备案的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包括:社会组织换届、社会组织换届人选、变更登记、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人选、社会组织党组织拟任负责人人选、在职及离退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研讨会、论坛、年会、培训、联谊交流会、展览会、研究成果、出版书籍、出版会刊、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涉外事宜、突发事件等。 

第四条 社会组织开展重大事项前,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需如实填报《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备案表》,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提前1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重大事项前,需如实填报《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备案表》,提前15个工作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社会组织开展重大事项报告备案,需备案的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经费来源等,参照“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备案表”,及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依据文件等。 

第六条 社会组织开展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相关内容。 

(一)举办重要会议:社会组织成立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年会、社会组织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二)拟任负责人变动:社会组织负责人、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拟任人选; 

(三)开展重大活动:社会组织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交流会、培训、成果展览等活动;开展评比、达标(授牌)、表彰活动;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四)参加涉外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名誉职务;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与境外组织开展合作项目;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非政府组织参加活动;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组团出国出境访问、交流、培训等活动; 

(五)其他重要事项:社会组织拟建立或联合组建党组织等情况。 

第七条 社会组织发生重大纠纷、冲突以及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应在事后2小时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工作要求: 

(一)社会组织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需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提前1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事后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变动:社会组织负责人及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在发生变动前,将社会组织负责人拟任人选提前15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初审;社会组织党组织拟任人选提前报市委非公委和党组织所属党委审批。 

(三)社会组织换届人选:理事会换届,须事先将正、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及理事会候选人员名单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审核同意后,提前15个工作日向管理机关审定;换届完成后,将换届会议有关的材料及正式的正、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人员名单于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 

(四)党政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如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五)社会组织参加涉外活动,需事先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提前1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在每年办理年检时,将年度的涉外活动情况,在年检报告书上如实填写。 

(六)社会组织召开年会,举办各类培训以及联谊交流会、研讨会、论坛、展览会等活动,需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提前1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活动经同意后,事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有关材料报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社会组织结合本学科、行业、专业及本身的特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出版报刊书籍(含内部出版)或会刊,需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提前1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经同意后,出版后的报刊书刊等材料应按期刊出版时间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寄送、备案。 

(八)社会组织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取得的各项成果,包括学术成果类(论文、著作)、社会公益类、事业发展类、决策参考类、信息服务类、技术服务类、招商引资类等各项成果,均应将获得的成果及相关材料在事后的15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列为社会组织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 

(九)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类荣誉和奖励情况应在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十)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等情况应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接到社会组织提交的报告后,要及时签收并登记存档,适时提出指导意见,每年进行一次汇总。同时,将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年检考评的参考依据,并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体系”挂钩,酌情予以奖励。 

(十二)社会组织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本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社会组织如违反本规定,不得参加全市性学术、专业、行业评奖,及社会组织评优表彰活动,且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本制度由宿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备案表》 


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备案表

 

社会组织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点

 

事项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参加的单位及人数

 

经费来源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登记管理

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注:

1本表请社会组织负责人填写,妥善保存,并作为年检工作的重要依据;

2本表须在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15个工作日前,报送本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市属社会组织需将纸质材料直接报送至市民政局810室。本表一式三份,同意后市民政局一份、业务主管单位一份、备案单位一份;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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