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发放2.4588亿低保资金惠及4.6386万名困难群众
灵璧县低保工作始终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始终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一是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加强社会救助与核对业务的联动,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民政部门在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税务、数据资源等部门和工会、残联等组织,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管理及金融机构的协助支持下,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单位等建立健全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核对工作。
二是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规范化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制定灵璧县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界定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四类对象;规定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救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明确低收入人口认定分为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并规定具体的认定程序。同时常态化开展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为目标,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低收入人口困难类型给予相应救助。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按照现有政策执行。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是深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工作。
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保持农村社会救助政策持续稳定,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调整优化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保“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加强低保动态管理,按照A、B类一年一次、C类半年一次开展核查。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
四是推进低保制度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巩固城乡低保标准统筹发展成果,逐步缩小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差距。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开展定期检查、动态管理,重点监测其收入支出状况,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低保范围。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应退尽退”。
五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核查城乡低保。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防范化解返贫风险,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困难群众纾困解难,进一步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多元化需求,提升全县社会救助服务整体水平,通过面向社会选定信用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单位作为核查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城乡低保入户核查、精准识别、主动发现的工作机制。今年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共核查城乡低保对象18634户,支出资金111.8042万元。
2023年7月起,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由2022年的690元/月.人)提高到722元/月.人,城市低保标准由2022年的707元/月.人提高到757元/月.人。我县保障农村低保对象23522户43691人,农村低保覆盖率为4.04%,发放农村低保资金2.2863亿元,保障城市低保对象1644户2695人,城市低保覆盖率为1.43%,发放低保资金1724.6915万元。通过扩围增效及时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1742户2964人纳入低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