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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25 18:24 编辑:宿州市民政局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字体:   ] 阅读:

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民政将开展全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请各全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要求填报年检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请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全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要求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

民政将按一定比例对全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结合抽查审计结论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宿州市民政局     

  2026224  


附件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将实施2025年度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单位”)年度检查。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5630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非单位(慈善组织除外),均应参加年度检查。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25年度检查工作另行通知安排。

二、年检时间

2026331日至2026531

三、年检流程

民非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民非单位应于202631日至331日之间,登录“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sorg.ahmzzwfw.cn/),在线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并提交年检材料。

(一)市民政局直接登记的民非单位,年检信息填写完成后(无须填写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直接提交

(二)其他民非单位,年检信息填写完成后保存并打印纸质文本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于2026531日前完成初审民非单位登录系统补充上传经业务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后的初审意见(PDF格式),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市民政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不真实的,退回补正,民非单位须及时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

53124时起,网上填报通道关闭,将不再接受年检材料提交。年检材料被退回补正的,于615日前补充完善并重新提交。如未按时补正提交或系统未提交成功,视为未参检。

市民政局网上审核办结后,下达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将在宿州市民政局官网公布,年检结论以网上公布结论为准。

年检结论公布后,各民非单位根据需要,于20261231日前,携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前往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四层西厅D214)加盖年检印鉴。无需向民政部门报送纸质年检材料。

四、年检结论说明

市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民非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民非单位2025年度的年检结论。民非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非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非单位在2025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非单位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要求

(一)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初审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通知并督导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作出明确的初审结论。

(二)民非单位要按时全面准确填报。各民非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要严格按时限要求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完成网上填报工作。 

未在531日前报送年检材料、未按要求填报及虚假填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民政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在接受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也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填报系统故障咨询:杨工,15587323568

童工,18256564229

年检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

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0557-3045938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0557-325501132550123255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