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规定,现就全市性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2025年6月30前经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均须依法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1. 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 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和章程核准情况;
3. 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负责人等人员变动情况;
5. 办事机构和分支(代表)机构设置以及变动情况;
6. 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7.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社会团体提交年检材料时,须同步提交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
三、具体流程
(一)实行年检的社会团体,应于2026年3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登陆“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在线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无需上传业务主管单位意见),保存并打印纸质文本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于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初审,各社会团体登录系统补充上传经业务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后的初审意见(PDF格式),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二)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于2026年3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登陆“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在线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并直接提交年检材料。
(三)登记管理机关于2026年9月30日前,结合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年检结论,按规定公示后在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和市民政局官网公布。年检结论公布后,各社会团体可根据需要,于2026年12月31日前,携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前往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四层西厅D214)加盖年检印鉴。
四、年检结论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四)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五)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六)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
(七)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八)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三)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
(四)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五、工作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各全市性社会团体应当认真履行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提交相关材料,对于年检材料弄虚作假、拒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各全市性社会团体应主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年检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年检工作中,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确保年检工作公平公正。
在接受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也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填报系统故障咨询:杨工,15587323568
童工,18256564229
2.年检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0557-3045938。
3.市社会组织管理局:0557-3255011、3255012、3255013。
宿州市民政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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