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提高我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众征求意见的公告
社会各界、广大居民群众:
为调整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现将《关于调整提高我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请社会各界、广大居民群众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反馈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联系人:王蚌,联系电话:3255016,19955708802,邮箱:szsmzjjzk@163.com。公告时间:2023年4月28日至5月28日。
特此公告。
宿州市民政局
2023年4月28日
关于调整提高我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9〕213号)和《安徽省最低生活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过调研摸底、资金测算等工作,形成了《方案》。
二、基本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标情况、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提标情况、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困难生活补贴和执行时间等五个部分,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 标准制定。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十四五”期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4.5%,城市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7%,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最低4.5%增长计算(8280×1.045=8653),取整计算每人每年最低生活标准为8664元(每人每月722元,与去年相比,每人每月增加32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按照7%增长比例调整提高(8484×1.07=9078),取整计算每人每年最低生活标准为9084元(每人每月757元,与去年相比,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1.3倍,且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的60%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2023年我市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8664元×1.3=11263.2元,政府财政补贴标准为基本生活标准减去基础养老金减去土地承包金约为8744元,取整为每人每年8748元(每人每月729元,每人每月增加42元)。
2.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城镇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1.3倍,且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的60%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2023年我市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2120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年10800元(每人每月900元,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三)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失能失智补贴标准。根据市人社局提供数据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930元/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965元/月,半护理标准为579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78元/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676元/月,半护理标准为386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58元/月。
(四)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
根据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六十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有关救济政策的通知》规定,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可参照各县(区)上年度城镇低保实际补差水平执行,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全市统筹一个标准按照泗县上年度城镇低保平均补差523.22元/人月,取整计算为525元/人月,2022年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为525元/人月,比上年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和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截止到5月28日,未收到社会各界、广大居民群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