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征集】关于征求《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市财政局、各县(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于2025年3月18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成PDF版),反馈至市民政局,或通过本网站互动交流栏目进行在线提交意见建议,无意见也请反馈。
联系人:王法利 联系电话:3255050
邮 箱:1918943537@qq.com
2025年3月13日
宿州市民政局
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儿童福利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皖民儿童字〔2023〕9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标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基本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2.《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皖民儿童字〔2023〕96号):自2024年起,全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十四五”期间实行自然增长,省级基础标准按照年增幅不低于上年5%动态调整,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核拨,调整后的标准从当年1月份执行。
二、提高标准
结合我市实际,全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由每人每月157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654元,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13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三、资金保障
县级孤儿保障经费由国家、省、县(区)三级进行补助,新增经费按原渠道配套承担,新标准从2025年1月起执行。
四、保障要求
各县区应统筹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完善和落实关爱服务保障政策,精准摸排保障对象,及时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确保线上线下一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保障,实现应保尽保,筑牢孤儿保障底线。
《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孤儿关爱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儿童福利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基本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皖民儿童字〔2023〕96号)等政策要求,我局结合实际牵头起草了《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基本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2.《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皖民儿童字〔2023〕96号):自2024年起,全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十四五”期间实行自然增长,省级基础标准按照年增幅不低于上年5%动态调整,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核拨,调整后的标准从当年1月份执行。
(三)起草过程
2025年1月,我局启动方案起草工作,在对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结合我市实际,全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57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654元,月增长每人79元,增幅5%;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13元,月增长每人58元,增幅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孤儿保障经费由国家、省、县(区)三级进行补助,新增经费由各县(区)从原渠道统筹安排,新标准从2025年1月起执行。市本级参照上述集中养育孤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