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2503-00009 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3-17 发布日期: 2025-03-17 16:28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通用政策信息】宿州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通用政策信息】宿州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3-17 16:28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一、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具体标准。对于去世高龄老人,从去世起下个月停发。

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高龄补贴原则上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 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实施程序。高龄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二、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和农村幸福院建设

建设标准。按照《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实施方案》和《农村幸福院建设实施方案》执行。

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管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

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三、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补助范围。对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对新建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上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的人数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理老人)。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不低于 300 元、400元和 600元。对于获得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的机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上浮,具体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