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本)-2024年12月份调整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1-07 17:5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承办机构 | 事项类别 |
1 | 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 | 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依申请类 |
2 | 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补发 | 社会团体法人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依申请类 |
3 | 社会组织评估 | 1.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2.《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民管字〔2012〕131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公正和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依申请类 |
4 |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三条: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十二条: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需要医疗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先行送医救治,同时通知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照料,或者通知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后续救助工作。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其他亲属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垫付医疗救治费用的,有权向监护人追偿。 |
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 | 依申请类 |
5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咨询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
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 | 依申请类 |
6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4小时求助接待服务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年版)第五条(此件不公开) |
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 依申请类 |
7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站生活服务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年版)第二十九——第三十五条。(此件不公开) 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年版)第五十八条(此件不公开) |
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 依申请类 |
8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年版)第三十六—四十条(此件不公开) |
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 依申请类 |
9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年版)第四十一——四十九条(此件不公开) |
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 依申请类 |
10 | 救助管理机构中受助未成年人教育服务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年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此件不公开)) |
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 依申请类 |
11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离站服务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年版)第五十八——七十四条(此件不公开) |
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 依申请类 |
12 | 配合开展极端天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 | 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依规依法处理。明确具有相关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是街面巡查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依规依法处理。明确具有相关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是街面巡查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 主动服务 |
13 | 跨省接送流浪乞讨人员协调 | 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年版)第六十五——六十八条。(此件不公开)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4号)第十四条规定“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安置地”。 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跨省返乡协调督导机制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跨省返乡工作统筹协调和督导落实。 4.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文件指出: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省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 5.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省民政厅要协调省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 6.《关于同意调整设立安徽省流浪乞讨救助指导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2﹞166号),省流浪乞讨救助指导中心负责跨省接送流浪乞讨人员协调工作,指导全省流浪乞讨人员具体救助工作。 |
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 主动服务 |
14 | 福利彩票兑奖 | 1.《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二十五条: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彩票品种的规则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逾期不兑奖的视为弃奖。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第二十六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彩票中奖奖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付。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
市民政局福彩中心 | 依申请类 |
15 | 彩票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公告 |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二十四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每期彩票销售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当期彩票的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 | 市民政局福彩中心 | 主动服务 |
16 | 社会组织教育培训 |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从社会组织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出发,统筹规划教育培训工作,争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有活力的社会组织教育培训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注重实效”的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主动服务 |
17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
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科 | 依申请类 |
18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 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科 | 依申请类 |
19 | 孤儿救助 |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民福函〔2011〕180号)第五条:孤儿的认定和接收:(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三)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 | 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 | 依申请类 |
20 | 门(楼)牌编号服务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51号):门楼牌管理归属民政部门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继续做好此项工作。 | 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 依申请类 |
21 | 城镇“三无”人员和弃婴救助 | 1.《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民城〔1982〕24号) 第二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 第三条 :“对各类收养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工作方针: (一)对老人是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 (二)对健全儿童是养、教并重;对残缺、呆傻儿童是养、治、教相结合; (三)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 2.《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中心,是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主要为孤儿、弃婴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并对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提供指导、走访、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第四条 弃婴的认定和接收:(一)弃婴(儿)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二)弃婴身份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三)福利中心接收弃婴,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3.《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弃婴(儿)入院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供认定儿童遗弃的报案证明、捡拾证明,公告期满,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市、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儿),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儿)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中心市民政局未保中心 | 主动服务 |
22 | 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 1.《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48号)。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主动服务 |
23 |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 |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七条:“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主动服务 |
24 | 福彩公益专项活动 |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第十三条: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坚持依照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 市民政局福彩中心 | 主动服务 |
25 | 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四、强化政策保障,大力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 2.《安徽省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方案》(二)培训阶段。各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培训计划,分类别、分层次、分批次开展人员培训。 |
市民政局老龄事业科 | 主动服务 |
26 |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标准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2.《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并保存的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责事项依法由其所属部门承办的,承办该职责事项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所属部门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主动服务 |
27 |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标准公布 |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省级按照不低于每张床位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省级按照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助,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的贷款贴息标准。 | 市民政局老龄事业科 | 主动服务 |
28 | 福彩公益金助学 | 《关于开展“安徽福彩圆梦大学”公益活动的通知》(皖彩函〔2016〕34号):为进一步践行福彩发行宗旨,传播福彩公益文化,积极将“安徽福彩圆梦大学”等打造成我省福彩公益活动的品牌,经研定,省福彩中心将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安徽福彩圆梦大学”公益活动。六、活动要求4.助学金发放形式。各市可以选择学校、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等,结合各市助学开展形式多样的助学发放仪式。 | 市民政局福彩中心 | 主动服务 |
29 | “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 | 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八十六条:在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下,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设临时避寒、避暑或庇护场所,简化救助流程,为求助人员提供饭菜和住宿等基本服务。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第六条:开展对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重大节庆期间以及恶劣天气等情况下,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集中救助行动,注重对乡镇流浪乞讨人员的延伸救助管理。 | 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 主动服务 |
30 | “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行动 | 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八十六条:在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下,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设临时避寒、避暑或庇护场所,简化救助流程,为求助人员提供饭菜和住宿等基本服务。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第六条:开展对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重大节庆期间以及恶劣天气等情况下,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集中救助行动,注重对乡镇流浪乞讨人员的延伸救助管理。 | 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 主动服务 |
31 | 行政区划简册公开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 主动服务 |
32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第三条: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依申请类 |
33 | 社会团体换届备案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第三条: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依申请类 |
34 | 社会团体 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第四部分: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依申请类 |
35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第四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依申请类 |
36 | 养老机构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
市民政局老龄事业科 | 依申请类 |
37 | 慈善信托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2.《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第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
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科 | 依申请类 |
38 | 基金会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 《基金会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 依申请类 |
39 | 涉外结婚证、离婚证补领 | 1.《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二条: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3.《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皖民办字〔2018〕144号)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与现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依申请类 |
40 | 涉外结婚登记网上预约服务 | 1.《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皖民办字〔2018〕144号)第二十一条 省民政厅为全省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互联网网页。具备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互联网网页。互联网网页内容应当包括:办公时间、办公地点;管辖权限;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和需要的证明材料、撤销婚姻的程序等内容。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本市114查询台登记。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依申请类 |
41 |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 1.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到2022年,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基本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有新提升,公众对养老服务的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2.《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的通知》(皖民养老字〔2021〕67号)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推进、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承担本级评定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并协助上级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监督管理。 一级、二级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评定,三级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组织评定,四级、五级由省民政厅组织评定。首次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最高申报评定四级。 |
市民政局老龄事业科 | 依申请类 |
42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标准公布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15号):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对评定为轻、中、重度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各地可参照当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实行差异化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应从高享受。 | 市民政局老龄事业科 | 主动服务 |
43 |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提供老年人权提供老年人权提供老年人提供老年人服务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益保障政策支益保障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持务务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市老龄办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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