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2308-00013 信息分类: 城乡低保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8-16 发布日期: 2023-08-16 16:0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办理流程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办理流程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8-16 16:0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市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9084每人每月757),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8664元(每人每月722元)。

二、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4.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根据《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宿民发〔2021110执行。

(二)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根据《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宿民发〔2021110规定执行。

(三)动态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变化情况,指导乡镇、街道政府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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