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2212-00042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4-15 发布日期: 2022-04-15 16:09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负责人解读】宿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冉昊解读《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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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宿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冉昊解读《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4-15 16:0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宿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冉昊解读《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救助供养工作水平,增强特困人员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3.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在多次赴省内外先进地区考察学习、调研及与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多次征求意见和协商的基础上,完成了《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初稿,而后又书面征求了各县、区及市直相关单位意见。最终形成了此办法。

四、主要任务

1、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均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明确基本生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3、明确照料护理标准。按照评估条件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

4、明确办理流程。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区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联审确认。

5、明确申请相关材料。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五、创新举措

(一)加强动态管理。1、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3、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二)完善资金筹措渠道。特困供养金由市、县(区)财政一般预算安排;市县(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其他资金。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定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区)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七、下步工作计划

根据《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督促各县、区根据任务分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加大督导力度,每月督导一次,现场调度、指导工作推进。


市民政局冉昊0557-325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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