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2212-00040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4-16 发布日期: 2022-04-16 16:07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负责人解读】宿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冉昊解读《宿州市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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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宿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冉昊解读《宿州市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4-16 16:0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宿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冉昊解读《宿州市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21年6月28日,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举措》,明确提出“实施城乡统筹”。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帮助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加强社会救助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战略衔接,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1.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2.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举措》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改革发展的需要。我市作为皖北人口大市,市内人口流动性大,农村居民在城镇规划区内务工、生活的情况较为普遍。原有的低保申办制度规定,群众出现基本生活困难情形的,需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确认、发放救助金,该制度已逐渐不符合便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和要求。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起草初稿

为进一步推动市域内跨区域申办社会救助工作,市民政局于3月初完成《宿州市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

2.征求意见

2022年3月15日至22日,征求了县区民政局的意见建议对部分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

3.合法性审查

市民政局局政策法规科对《宿州市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4.正式印发

4月15日,经局领导签批后正式印发《宿州市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推动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智慧救助、温暖救助。

五、主要任务

1、明确适用对象:具有本市户籍,长期不在户籍地县(区)居住,在非户籍地县(区)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城乡困难群众,可根据困难情形,向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社会救助。

2、明确同时符合居住地、户籍地社会救助申办条件的困难群众:向其中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且已被受理的,申请人在规定的审核确认时限内,不得向另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同类社会救助申请。

3、明确户籍地协查时限: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协查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协查工作,并将协查结果书面反馈至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保障措施

市、县区民政部门各司其职,统筹做好《宿州市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文件制定,相关协查工作的协调。具体相关业务办理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完成。

七、下步工作计划

根据《宿州市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督促各县、区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民政局将进行指导并帮助解决;形成的经验做法,市民政局将及时通报至各地予以借鉴。

市民政局冉昊0557-325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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