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2212-00039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4-15 发布日期: 2022-04-15 16:0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负责人解读】宿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冉昊解读《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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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宿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冉昊解读《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4-15 16:0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宿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冉昊解读《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

3.《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7号)

二、文件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坚持兜底线、救急难,做到应救尽救。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在多次赴省内兄弟地市考察学习、调研及与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多次征求意见和协商的基础上,完成了《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初稿,而后又书面征求了各县、区及市直相关单位意见。最终形成了此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临时救助范围。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明确救助方式。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有3种救助方式分别是:资金救助、实物救助、转介服务。

(三)明确救助标准。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

(四)明确办理流程。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区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联审确认。

五、创新举措

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乡镇(街道)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利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缩短救助时间,提高救助效率。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至乡镇(街道),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作配合。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临时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

(二)加强资金保障。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临时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到精准救助,突出绩效管理,确保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规范使用和效益发挥。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对政府临时救助的补充支持力度。

(三)强化监督考核。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民政、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临时救助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七、下步工作计划

根据《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督促各县、区根据任务分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市民政局冉昊0557-325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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