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2105-00021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5-10 20:26
文  号: 宿民发〔2021〕45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2021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民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255101

关于印发《宿州市2021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5-10 20:2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宿民发〔202145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宿州市2021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州市民政局宿州市财政局  

2021510日 

 

宿州市2021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皖政办〔20192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规范三级中心运营管理。鼓励各地通过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并借助智慧化系统发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督促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支持全市不少于500户居家适老化改造。

(三)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5%

(四)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实现应补尽补。

(五)提高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支持各地建设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推广应用智能养老产品。巩固智慧养老省级示范创建成果,落实智慧养老省级示范机构和项目创建奖补和运营补贴政策。各地结合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家庭安装智能安防设备。

二、实施内容

(一)城乡“三级中心”运营管理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3.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二)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补助范围。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养老机构护理人员根据收住老人身体状况,按照比例配备。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具体标准。

2.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月打卡发放至个人,市直单位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发放,补助标准原则上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购买服务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服务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购买服务补贴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

3.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三)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1.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残疾家庭。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各地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3.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街道(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街道(乡镇)、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县级民政部门实地验收。

(四)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按不低于2000元每张床位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床位,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助。市级在安排省级当年社会养老服务资金时按新增床位每张1000元予以拨付。

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创建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达标并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提高10%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养老机构内新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每个医务室(护理站)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实施步骤。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五)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

1.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财政资金保障的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招标结果执行。各地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对参保机构给予参保补贴。

3.实施程序。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2021年底前,市及各县区完成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得省级以上示范称号的智慧项目予以补助。

1.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市、县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有关精神确定具体标准。

3.实施步骤。省级补贴资金下达后。市民政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区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多措并举,保障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各县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财政承担,埇桥区、市经开区、市高新区、宿马园区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市、区级财政 4:6 比例分担,其他资金按照规定各自承担。市级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由市本级承担。同时各地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可用于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补贴可用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三)部门协作,严格检查。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四)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按职能分别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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