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的通知
宿民发〔2022〕66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宿州市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州市民政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3日
宿州市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
老年助餐服务是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暖民心行动”之一。为加快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行动,高质量完成全市老年助餐服务目标任务,依据《安徽省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宿州市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适当的资金支持,推进“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送餐上门服务”等助餐服务模式的发展,逐步构建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实现老年助餐服务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补贴类型及资金来源
补贴类型主要为老年人助餐补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补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奖补补贴。补贴资金除省、市财政对建设补贴予以一定补贴、慈善组织募捐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外,其他资金均由县区财政承担。
三、补贴对象、标准及方式
(一)老年人助餐补贴
1.补贴对象。享受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人及其他在宿州市常住且年满80周岁有助餐需求的老人。
2.补贴标准。享受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人每人每天补助不高于3元。其他老人按照每人每天1—3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3.补贴发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常住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街道(乡镇)进行初审后,各县、区民政局根据老人类别进行审定,并负责助餐补贴的发放。助餐补贴不发放现金,不能累计使用和转赠。老人在就餐时,由助餐服务机构在老人餐优惠价的基础上,直接给予价格扣除,并做好登记、统计,按月或季度与各县、区民政局据实结算。
(二)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经各县、区民政局审定同意,对由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且承诺运营三年以上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自有、国有、集体房产用于养老助餐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应无偿提供,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将租金让利于就餐的老年人。各级政府新建或改扩建的助餐服务设施不享受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保障。
2.补贴标准。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对新建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分别给予不低于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市财政对新建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如仍有不足,不足部分由县、区承担。对餐饮企业设立老年餐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等,各地可通过协议方式,根据其建设成本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补贴发放。建成并与各县、区民政局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在正常运营一年以后,向所在县、区民政局提出建设补贴申请,经评估合格后,于20个工作日内按标准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已享受过类似补贴的服务机构不能重复享受。
(三)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建成并正常运营,且经各县、区民政局认定的助餐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根据符合助餐服务补贴老年人年就餐人次给予运营补贴。
2.补贴标准。根据符合助餐服务补贴老年人年就餐人次、服务质量,经第三方通过群众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估合格以上,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运营补贴。
3.补贴发放。各县、区民政局于次年1月份根据助餐服务机构上年度老年人就餐人次确定补贴标准,于3月底前按标准完成发放。对实际运营满6个月(含)但未满1年的,根据实际运营时间和人次折算发放;对实际运营未满6个月(不含)的,下一年度进行折算和补发。各县区老年助餐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市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对埇桥区予以适当补贴。
(四)奖补补贴
市民政局根据就餐人数、服务质量,通过第三方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经综合评估,对排在前30名的老年食堂(助餐点),以以奖代补方式,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补贴。
四、有关要求
(一)各助餐机构要为老人提供符合老年人口味的健康饮食,价格要低于同种类型市场价格。
(二)助餐服务机构要加强老年人就餐情况记录,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市级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及县区老年助餐服务系统功能上线后,助餐服务机构应接入系统,主动接受监管,无特殊原因未接入系统的不予补助。
(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市级财政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埇桥区补贴予以倾斜。对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如数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四)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不低于本方案明确的补贴范围、标准制定本地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
(五)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后期根据政策变化及试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