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2205-00031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5-25 发布日期: 2022-05-25 11:02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公众征集】关于征求《宿州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公众征集】关于征求《宿州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5-25 11:0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社会各界、广大居民群众: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现将《宿州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请社会各界、广大居民群众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反馈至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联系人:刘彬,联系电话:3255035,邮箱:3241714856@qq.com。公告时间:2022年5月25日至6月24日。

特此公告。

起草说明.docx

 

宿州市民政局

2022年5月25日

 

 

 

 

 

宿州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政策目标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安徽省殡葬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3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专项经费(以下简称殡葬惠民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殡葬惠民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保障、改善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殡葬惠民专项经费,是指市、县、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免费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资金。

第三条  殡葬惠民专项经费管理遵循科学设立、合理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免费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在殡仪馆、公墓办理殡葬事宜,所产生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给予免费,对政府鼓励的节地生态葬式给予补助,免除与补助的费用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  下列死亡人员,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

(二)本地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户籍的学生;

(三)驻本地部队现役军人;

(四)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本地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五)取得本地居住证的人员;

(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

第六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费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体接运(限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

(二)遗体冷藏(殡仪馆内存放期限3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含遗体火化费、抬尸费、卫生费、杂物处理费,据实核免,限630元以内);

(四)骨灰寄存(殡仪馆内普通骨灰寄存室存放期限1年以

内);

(五) 免费提供普通骨灰盒(价格限300元以内)。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35号)重点救助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骨灰寄存免费存放期延长至3年,并免除普通告别礼厅的使用费。

第七条  鼓励和倡导不保留骨灰与节地葬式,对于选择不保留骨灰葬式(花坛葬、森林葬、江葬)的,给予费用减免1000 元/具方式进行补助;在公墓内选择节地葬式(格位葬、草坪葬、树葬)的,给予费用减免500元/具方式进行补助。骨灰江葬活动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各县、区民政局可自行组织或者组织丧户自愿参加。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  各殡仪馆和公墓单位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逝者,在办理丧葬业务现场给予费用免除和减免。

第九条  市和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殡葬惠民专项经费预算申报,补助对象的审核,制定资金申领和发放的具体程序,收集相关数据指标,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评价。

第十条  市和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殡葬惠民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殡葬惠民专项经费支出预算,资金筹集、拨付,监督管理殡葬惠民专项经费支出,组织绩效管理等。

第十一条  市和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到位。

第四章预算管理和拨付

第十二条  殡葬惠民专项经费按需编入各级财政预算,预算金额根据民政部门审核汇总的基本殡葬补贴人数、节地生态葬补贴人数、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比例测算,采取据实据效的方法分配。市级补助资金实行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拨付办法,当年预拨,次年结算,据实核算,结余收回。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承担市本级殡葬单位发生金额,对县、区发生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费项目费用总额按比例给予50%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各殡仪馆和公墓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7-12月、10月底前将当年1-6月减免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费用和补助项目费用,汇总上报同级民政局,经同级民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定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此作为当年市级补助殡葬惠民专项经费结算和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方案的依据,由市财政进行资金预算安排与拨付。

第十五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费项目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可同时享受。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殡葬惠民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纳入殡葬单位财务公开范围,定期张榜公示,接受公众监督,提高殡葬惠民专项经费使用的透明度、满意度。

第十七条  殡葬惠民专项经费的使用纳入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和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市和县、区民政部门在申报项目资金预算时,应同时编制绩效目标。市和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绩效目标,市和县、区财政部门可修改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市和县、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殡葬惠民专项经费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的绩效目标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市和县、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每年殡葬惠民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向市和县、区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市和县、区财政部门在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绩效运行和评价结果将作为殡葬惠民专项经费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区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对殡葬惠民专项经费使用绩效情况开展重点评价。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惠民便民原则,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加强档案管理,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到实处。市和县、区财政和民政部门要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三条  殡葬惠民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殡葬惠民专项经费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殡葬惠民专项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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