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2110-00023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1-10-25 11:3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公众征集】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公众征集】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0-25 11:3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社会各界、广大居民群众: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将《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请社会各界、广大居民群众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反馈至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联系人:马兆阳,联系电话:3255022,邮箱:719624335@qq.com。公告时间:2021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

特此公告。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宿州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25日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制度,着力构建多部门联动、全方位覆盖、多举措并用、全过程扫描,职责清晰、协调一致、系统完备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推动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充分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的综合监管新格局,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

全面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提交按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完成备案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至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建筑、消防、食品、环保、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重点事项未达到承诺要求的,要督促整改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情节较重的,依法暂停其开展服务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无法核实承诺情况的,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向民政部门反馈处理意见。对登记后已开展服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至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备案。依法打击未登记开展养老服务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等部门依法查处;对未经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编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持续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风险隐患。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持续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隐患要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与监督管理有关制度,适时制定有关标准。养老服务机构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实施养老机构食堂“明厨亮灶”,逐步实现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强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对养老机构生态环境方面加强指导。(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

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其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掌握专业技能,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强化执业行业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安全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检查,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检查。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2022年底前,全市累计培训养老院院长和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800名、养老护理员8000名,养老服务机构新入职人员职业道德培训率、岗前技能培训率、专业技术人员执证率进一步提升,积极协调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人社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人社部门要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教育部门要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

养老服务机构要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季度对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行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付费用的规范管理和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将防范识别非法集资知识宣传贯穿到“为老服务”工作中,做好老年人的提醒提示工作。加大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日常运营监管

养老服务机构要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2021年底前,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和紧急呼叫、值班、交接班、门卫、视频监控记录等内部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2022年底前,养老服务机构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落实视频监控全覆盖。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持续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整治工作。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指导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流程,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六)加强突发事件应对

2021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科学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治安、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做好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要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实行严格的分区管控,防范化解疾病传染风险。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养老服务机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进行筛选、整理、评估,按照分类分级规定启动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养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按照突发事件报告的相关规定逐级报告。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等级,养老机构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确定信息发布的形式和内容,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对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完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监管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

2021年底前,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检查流程和问题移交处置程序,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部门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由民政部门牵头,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各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制定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做好全面整改工作。相关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负责检查验收。民政及相关部门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设施、消防、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存在的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要依法依规责令暂停服务或立即消除隐患,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要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当地政府要挂牌督办。相关部门要将整改进度及结果及时通报民政部门,形成工作闭环。(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深化“双随机、一公开”

1.制定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检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检查事项分为重点事项和一般事项,重点事项主要包括建筑、消防、食品、环保、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内容;一般事项主要包括登记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标准化等内容。市民政局负责根据省级清单制定市级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补充完善,作为本级随机检查事项清单。相关部门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的随机检查,要依据本级随机检查事项清单进行。(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信息推送本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建立本级养老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及时动态更新,确保数据准确。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建立住房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应急管理、人员管理、运营管理、服务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纳入市级名录库统一管理,在本地名录库人员不足或交叉抽查时统筹使用。(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做好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分为部门联合检查和部门自行检查两种方式。各地安排检查任务时,优先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负担。无法通过联合检查完成的事项,由相关部门自行检查。民政部门要牵头建立联合检查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联合检查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抽取比例和频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其中,对养老机构年度检查不少于1次,其他机构可视情况确定检查比例),并纳入当地政府“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总盘子统筹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依法加大惩处力度。需要检查对象提供的证照、财务等相关资料,要一次性告知,提前做好准备。检查结果要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关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民政部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相关部门网站等)或其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并及时归集至相应养老服务机构名下,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全面实施信用监管

1.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时,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及时办理;要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指导申请人如实做出书面承诺,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将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在相关信用网站自愿注册资质证照、运营服务、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做出信用承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要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有关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要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逐个建立信用档案。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安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定期推送评价结果。(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加强失信对象分类监管。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屡犯不改、无证无照运营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相关部门要制定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实施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工程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高铁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将不配合、不接受监督检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不按规定时限备案,经营服务异常、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不良记录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要相应增加抽查频次,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制度,将行业信用高、服务质量优、群众反响好、社会效益强、运营风险低的养老服务机构列入联合激励红名单。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联合激励办法,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可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活动中可享受信用加分等激励政策;金融机构给予信贷优惠和便利;优先纳入相关工作试点范围等。(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

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推进“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加快推进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力争2022年底前基本建成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子系统。依托宿州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基本数据共享。根据监管业务需要将相关信息数据推送至相关部门,协调开展监管工作。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民政部“金民工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及省、市“互联网+监管”系统深入融合对接,实现统一用户登录、统一清单运行、统一数据汇聚,综合运用“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分析、风险预警、风险分类等功能,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非现场监管手段,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

指导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承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有关事项。相关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财务审计、联合检查、服务质量评定等工作,评估、审计、检查、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和奖惩措施的依据。养老服务机构要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要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提升舆情研判能力,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及时研判、主动引导、精准化解,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监督养老服务机构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1.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完善健全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政府投资兴办运营或者委托给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运营的养老机构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完善相关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责任。深化政府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监管结果。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化解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推进服务标准供给。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照料设施涉及规范、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深入推进安徽省养老机构照护标准、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等标准实施,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遵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要求。2021年底前,全市养老机构全部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养老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全面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2022年底前,根据省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和居家上门服务规范等标准,提高社区养老设施设备配置和服务标准化水平。根据省养老院院长培训大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老院院长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提升执法能力水平。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强化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职能,发挥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作用。支持乡镇(街道)做好对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根据省级政府统一制定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赋权清单,建立乡镇(街道)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推动落实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保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化科技手段在综合监管中的应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集合起来,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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