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2107-00005 信息分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12-29 发布日期: 2023-12-29 16:48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特困人员保障标准、办理流程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特困人员保障标准、办理流程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2-29 16:48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一、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23年,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1264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748元(每人每月729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2120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0元(每人每月900元)。

二、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失能失智补贴标准。根据市人社局提供数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930/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965/月,半护理标准为579/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78/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676/月,半护理标准为386/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58/月。

三、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审批程序

特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后,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有异议或了解不清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