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2105-00007 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5-07 11:2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住所承诺书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住所承诺书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5-07 11:2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社会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立登记不需要填写)

联系电话

 

住所经营场所

安徽   ___________     市___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___街道(乡镇)_________________村(路/社区)___________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对申请登记(备案)的住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的房屋等。

在住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已知悉《物权法》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

申请人对以上承诺事项负责,若承诺不实,由登记机关以“提供虚假材料”查处,申请人自愿接受处罚,并依法改正;拒不整改的,由登记机关吊销法人证书或撤销登记,并承担不履行相关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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