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征集】关于征求《关于建立全市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的实施意见》修改意见的通知
关于建立全市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有关部署,推进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健全社区工作者科学薪酬体系。按照《宿州市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重点任务推进表》(宿党建发〔2019〕4号)和《2020年全市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重点任务“四清单”》等文件要求,现就建立全市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职称相结合的职业化薪酬体系,完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薪酬结构,落实五险一金、带薪年休等基本保障,提高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吸引力,进一步调动广大专职社区工作者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推进城市基层党建、加强城市社区治理提供人才保障。
二、适用范围
专职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专门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依:按选举方案规定的职数,经过依法选举产生的城市社区“两 委”成员;按照《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宿办发〔2014〕19 号) 规定的配置比例,经过县(区)级以上部门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三、薪酬水平
参照上年度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岗8级、9级、10级职员待遇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使社区党组织书记报酬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岗9级职员工资,优秀社区党组书记报酬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岗8级职员工作待遇,社区其他专职工作者报酬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岗10级职员工作待遇。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动调整,一般每3年至少调整一次。
四、岗位等级和职称
建立“三岗十二级”、三级职称为基础的薪酬体系。
1.岗位。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正职、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三类,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执行社区正职标准,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执行社区副职标准,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委员和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执行一般工作人员标准。
2.级别。社区工作者工资等级按照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年限划分十二级,一般情况下,工作年限每满3年,且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从次年1月起晋升1级。
3.职称。社区工作者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级,初级职称需取得国家助理社会工作师证书,中级职称需取得国家社会工作师证书,高级职称需取得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
五、薪酬结构
社区工作者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75%左右,绩效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25%左右。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职称工资三部分,并随岗位变动、在社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和相关职业水平等情况相应调整。
1.岗位工资。社区工作者正职岗位工资标准为2800元,副职岗位工资标准为2500元,一般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标准为2300元。书记、主任一肩挑的社区工作者在正职岗位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0元。
2.级别工资。按社会工作者工作年限分为12个级别,工作三年及以下为1级工资,1级工资每月50元,工资每增长1级增加60元。
3.职称工资。初级职称工资为每月300元,中级职称工资为每月500元,高级职称工资为每月800元。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与考核挂钩,奖励性绩效工资与考核挂钩。
1.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200元,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等次发放,设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工作人员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可以按季度或者按年度发放。正职奖励性绩效工资应在4800至6000元,副职奖励性绩效工资应在4000至5000元,一般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应在3200至4000元。考核的具体办法和各等次奖励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
五、薪酬管理
(一)高学历人才奖励。取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生、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根据现有级别工资分别提升1级、2级、4级。
(二)退休人员管理。已享受退休待遇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不得重复领取基本工资,但可以领取绩效工资。
(三)新入职人员管理。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期间薪酬按拟定等级基本工资标准发放。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等级确定薪酬。
六、待遇保障
(一)社会保险。社区工作者工资发放单位要按照企业职工标准,足额缴纳社区工作者基本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男45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社区工作者,征求个人意愿是否统一参保,放弃统一参保的每人每月发放社会保险补助金7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社区工作者工资发放单位要为社区工作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不低于5%。
(三)其他福利。社区工作者按规定享有体检、带薪年休等福利待遇,带薪年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
七、有关要求
(一)经费保障。社区工作者薪酬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并列入预算,埇桥区、市管各园区由市财政承担40%。
(二)工作安排。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务必于年底前完成等级认定、工资套转等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起为社区工作者办理五险一金。
(三)年限认定。从事社区工作的年限,由各县(区)民政局负责认定;跨地区任职的,由市民政局负责认定。
(四)文件效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分别负责解释。上述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附件: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级别工作对照表
宿州民政局 宿州市委组织部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级别工作对照表(单位:元)
岗位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十一级 |
十二级 |
正职 |
2850 |
2910 |
2970 |
3030 |
3090 |
3150 |
3210 |
3270 |
3330 |
3390 |
3450 |
3510 |
副职 |
2550 |
2610 |
2670 |
2730 |
2790 |
2850 |
2910 |
2970 |
3030 |
3090 |
3150 |
3210 |
一般工作人员 |
2350 |
2410 |
2470 |
2530 |
2590 |
2650 |
2710 |
2770 |
2830 |
2890 |
2950 |
3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