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2009-00007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09-17 08:52
文  号: 宿民发〔2020〕85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机制》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255011

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机制》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9-17 08:5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1

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机制》的通知

 宿民发〔202085

 

各县区民政局、市级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规范宿州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督管理,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问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及时依法处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现将《宿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民政局    

 2020917日   


宿州市民政局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机制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民发〔2016〕139号)及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规定,为规范宿州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督管理,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问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及时依法处理收费违规违法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禁强制入会、强制收费和其它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在举办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向会员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

 第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内容,应在“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有下列乱收费行为可以向宿州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一)强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强制开展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三)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

 (五)强制向会员、机关事业单位派捐、索捐、强制捐赠、强制拉赞助、强制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六)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

 (七)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九)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  宿州市民政局开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专门渠道,受理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举报投诉电话:0557-3255012。

 第六条  投诉举报提倡实名反映情况,按照设立的渠道提供本人联系方式、违法违规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宿州市民政局收到投诉举报人提供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有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八条  接受投诉举报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做好案件登记,及时依法立案调查处理。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将在受理后60日内反馈投诉举报人,同时在媒体上公示。

 第九条  投诉举报内容经审核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明确告知投诉举报人,建议其向应管辖部门提出解决请求。

 第十条  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个人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当事人违法违规结论信息应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存续期将视当事人整改情况,依申请撤除。处理结论与社会组织评优、评估、购买服务等工作挂钩。

 第十二条  本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自公示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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