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1906-00006 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06-12 发布日期: 2019-06-12 19:0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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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6-12 19:05 编辑:民政局

宿州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执法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宿州市民政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的实施方案》(宿民发〔2017179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社会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对市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等情况进行抽查。

“双随机一公开”采用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抽查一般于每年下半年进行。

第三条  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做出的检查结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关专家、选取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建立市级社会组织名录库并实现动态管理,每年分别按不低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数量的4%的比例,从中随机确定定期抽查对象。

将获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列为一般监管对象;被举报或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在抽查当年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六条  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

第七条  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建立市级社会组织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对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时,从社会组织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检查人员,2人以上为一组开展工作,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并记录在案。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立检查人员递补抽取机制,对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依法回避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按程序递补人员。

第九条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条  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社会组织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被抽查社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抽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

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每个社会组织的抽查原则上在5日内完成,自抽查完成之日起30日内,由登记管理机关向被抽查社会组织发出抽查结果通知书。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确定的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通过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服务信息网等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按照反馈结果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信用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开展抽查不向社会组织收取抽查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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