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835/201906-00003 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04-09 发布日期: 2019-04-09 19:00
文  号: 宿民发〔2019〕3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和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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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和监管的意见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4-09 19:00 编辑:民政局

关于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和监管的意见

 

各县区民政局,市属各社会组织:

近年来,全市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现就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内部建设

1.健全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少于2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履行职权;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职权。社会团体应合理控制理事(常务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除特殊情况外,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负责人数量一般为515人,社会团体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2.健全社会组织选举制度。社会组织成立,由主要发起人负责选举工作;社会组织换届,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举工作。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人选,应广泛征求会员意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有30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举荐,可获得候选人资格。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登记和管理机关初审后,报同级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审核。积极推动直接选举和选举表决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社会组织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会团体根据会员数量的增加,在规定范围内需适当增补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告。主要发起人或理事会可差额提名候选人进行选举。社会组织已延期1年仍不换届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已达到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或已满两届的,不得再批准其延期换届或超龄、超届任职。社会组织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法定代表人)、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3.加强社会组织意识形态管理。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地做好宣传思想工作,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提升新闻宣传工作能力,在宣传的过程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正能量;宣传党和政府好政策,讲述脱贫攻坚好消息,传播公益慈善好声音。要正确对待舆情,办好自己的网站、报刊等媒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党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写入社会组织章程。社会组织举办论坛、研讨会、出版书籍、印制会刊等必须遵循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再报民政部门审批。要坚持意识形态工作常抓不懈,其开展情况将作为年度检查、评先评优、社会组织评估的重要指标。严格实行意识形态工作“一票否决制”,对拒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任务、不把党的建设工作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进章程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论不得评定为“合格”等次,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对出现反党反社会言论及现象、发生恶劣意识形态事件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论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列入“社会组织黑名单”;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强化“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全市社会组织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4.健全社会组织民主运行机制。社会组织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民主运行机制。章程明确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民主决策,不得由个人专断,更不能被个别人或少数人所利用或掌控。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建立科学决策制度,不得以举手或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推行监事会制度,逐步形成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合理分工、互相监督、有效制衡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5.严格执行社会团体会费管理规定。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确定(会议投票原始材料须留存档案),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必须向会员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他人和单位加入社会团体,不得借行政行为搭车收费、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会费标准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会费制定不合理的、标准过高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申领、发放、保管、使用、缴销等管理,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把票据管理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对违规使用会费票据的行为作出处理。

6.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开展财务管理,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发生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经费,要专款专用。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社会组织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社会组织要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换届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在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监管部门报告前,将审计结论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

7.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标准应该统一,不得设立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分支机构或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无关的代表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分支(代表)机构在外活动应当使用全称。社会团体要切实加强对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代表)机构有关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8.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组织换届、年会、培训、联谊交流、展览会、研究成果、出版书籍、会刊、涉外事宜等情况,应当按照《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填写《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备案表》, 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提前1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重大事项前,需如实填报《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备案表》,提前15个工作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9.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社会组织要主动公开年度工作和财务工作报告;要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情况等。全市性社会组织要逐步建立自身的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信息平台,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二、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10.严格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和年度检查。社会组织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和拟任负责人在该行政区域的相关行业、学科、专业和领域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行业协会商会应由该行业或区域的龙头企业发起,发起单位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行业协会商会一般不吸收个人会员。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签署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依法开展年度检查,对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对一年未参加年检的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11.有序规范退出机制。对社会组织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依法被撤销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办理注销登记;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依法整顿长期不开展活动、不履行章程宗旨、不接受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的社会组织,对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通过负责人约谈、绩效评估、社会公示等程序,引导其进入注销程序。

12.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会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登记、备案事项,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各项活动。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收费,要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不得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费用,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在开展涉外活动时,要按照外事制度,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13.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社会组织失信情形,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等情形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将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登记决定等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社会组织,将其移出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业协会商会均要签署诚信承诺书、研究制定自律公约,鼓励设立专门的诚信自律工作机构。

14.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兼职。按照市纪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宿州市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组织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从严控制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没有组织部门兼职批文的一律不予登记、备案。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兼任一个社会组织职务,但一般不批准或推荐现职干部到与本人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组织兼职;经批准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起成立新的社会组织或兼任境外社会组织职务。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15.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按章,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与社会组织脱钩,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等问题。行业协会商会和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一般只吸收企业会员,秘书长可通过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现职公务员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退休后三年内的退休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

16.规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各级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需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实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每年按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名录和信用记录,对守信社会团体予以支持激励,对失信社会团体予以限制或禁止。

17.推进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加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工作办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评估,扩大评估工作覆盖面,注重评估结果运用,通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能力提升。建立评估与年检、执法联动机制,对内部制度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社会组织,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

18.推行社会组织抽查审计。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开展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不低于4%登记注册社会组织数目进行抽查审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法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检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

    19.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一是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二是严格行业协会商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三是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四是降低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将国家减税降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要合理设置会费标准,一般不超过4级。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三、完善保障措施

20.加强组织协调。民政部门将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发展工作作为当前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用体系构建、职能转移、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沟通,推进任务各项落实,不断提升我市社会组织科学发展水平。

21.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落实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推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制度化。强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三个同步”机制。一是在登记成立社会组织时,同步采集党员信息,条件具备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二是在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中,同步检查党建工作情况,对党建工作开展不及时、不到位的,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年检不予合格;三是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中,党建工作作为评估重要指标之一,同步列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考核体系。引导社会组织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助力脱贫攻坚、参与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治理等各项公益活动凡是有正式党员3名及以上的社会组织,要按照《党章》规定和便于党员参加活动、党组织发挥作用的要求,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本着“业务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支部或联合支部;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在综合党委领导下,就近与同一业务指导单位的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支部,努力实现社会组织党组织全覆盖。

22.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组织登记、年检等管理。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主动协调财政部门安排和落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评估、执法等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登记管理执法人员和执法设备,加强管理队伍的思想作风、素质能力建设,努力提升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水平。

                     

      

  宿州市民政局

                               20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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