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州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118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张学义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养老事业的关心、关注。你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市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建设的建议”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中国已经进入并将长期处于老龄化社会,而宿州市老龄化状况和未富先老形势更加严峻,人口老龄化程度高、增速快、超前于经济发展,现有650万城乡居民中,60岁以上老年人超过103.5万人,老年人数量的急剧增长,给全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养老压力。
近年来,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加大,严格落实省政府、省民政厅要求的各项保障措施,取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目前,全市共有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设施)952个,床位41560张,比2014年增加10080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41.2张。其中农村敬老院181家,床位17674张,增加1870张。社会办养老机构62家,床位14366张。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10家,日托床位1650张。农村幸福院687所,床位6870张。市社会福利中心1家,床位1000张,正在进行公建民营招投标,即将投入运营。初步搭建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养老服务水平显著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大幅提升。
二、我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建设的做法
1、完善政策措施。近年来,陆续出台了《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试行)》、《宿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市民政局还联合市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出台了《宿州市关于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市医养融合建设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2、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建设。《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床位需另设;其他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卫生所、卫生室、门诊部等。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近年来,我市建设了爱心老年公寓、健康老年公寓等一批具有医疗卫生室(所)或依托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社会养老机构;安杰养老院内设立了医院,并与市立医院签定合作协议,缓解了部分老人看病难、住院难的压力,为养老机构在院老人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实现了医疗康复保健与养老服务有机融合,得到省市领导和社会群众的高度评价。
3、加强农村敬老院和乡镇卫生所的合作。指导各农村敬老院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协议,委托乡镇卫生院给老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卫生院组织人员每年为在院老人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及时了解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卫生院在具备条件的敬老院内设置卫生室,安排具有医疗资质的医生定期坐诊;建立五保老人门诊住院绿色通道,一旦五保老人出现较严重病情,及时接到医院进行救助。
三、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建设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做了很多工作,但是由于我市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建设起步较晚,经济和扶持政策也没法和发达地区相比,医养结合养老结合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目前我市现有的养老模式如家庭养老、农村邻里互助养老、城区助老服务、公办、民办机构养老等,有养无医、医养分离等问题仍然存在。在各类养老机构中,因经费、设施、技术力量、人员素质等原因,内设简单医疗室和配备康复理疗室严重不足,养老机构缺乏专业医疗服务,远远不能满足老人需求,尤其普遍将失能半失能老人拒之门外,失能老人的护理或医疗问题成为破解我市养老事业的重要难题之一。当前的社会医疗机构难以提供长期住院护理和实现患病老人的长期护理功能,对于失能、半失能、患有慢性病等需定期治疗和长期护理的老年人群没有能力接收,难以充分体现机构养老的根本属性。
四、对策
“医养结合型”养老机制是将“医”和“养”有机结合,有效解决“病”和“老”的问题。“医养结合型”养老区别于传统的单纯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既包括传统的生活护理、精神心理、老年文化服务,更重要的是还包括医疗、护理、健康咨询、健康检查、疾病诊治、大病康复及临终关怀等全方位服务,是现阶段社会养老服务的完善和升级,也非常契合老年人的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你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贯彻落实《宿州市关于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整合民政、卫生、人社、残联等多个部门力量,协调解决养老事业建设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在规划和建设集养老、医疗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为一体的医养护结合型养老机构的过程中,形成统一管理、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将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建设纳入区域老龄发展规划、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规划医疗机构定点和布局时,要综合考虑养老服务需求。
2、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积极制定支持医养护结合养老机构建设的政策。在养老政策方面,明确规定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市关于养老服务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在医疗政策方面,鼓励养老机构按照医疗标准设立医院、门诊等机构,经审批合格后,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疗定点范围。在土地政策方面,优先保障医养护结合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新建项目建设用地可按照公益性用地予以征用。在税费方面,对医养护结合的民办养老机构,减免相关的营业税、所得税以及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
另一方面,加大对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资金扶持力度。在政府财政补贴方面,市县政府财政应每年单列对养老机构的补贴资金,并明确规定,对实行医养护结合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更多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建议市、县(区)设立专项资金,明确用以支持建设医养护结合养老服务机构;政府通过出台优惠政策,推行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行业,特别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医养护结合养老机构建设;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医养护结合养老机构的信贷支持,在必要情况下政府财政可予以贴息补助。
3、提高养老机构的医疗护理服务能力。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开设医疗机构,提升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要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医疗机构床位需另设;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按《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申请设立,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范围,养老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可免除提供:“(五)上年度统计报表或财务报表。主要项目应包括:医疗业务收入、门诊人次、住院人次、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等。”规定。医保主管部门对上述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年人参加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
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积极探索建立护理转移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医疗机构内需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逐步解决医疗机构中老年人的“压床”问题。
4、医疗机构积极支持养老服务。发挥社区平台整合医养资源的作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合作,逐步为辖区老人提供医养护一体化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健康体检、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和中医药等服务;逐步与老年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在符合医保政策和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按需提供家庭病床、上门诊视等服务,使老年人不出社区、不出家门就能够享受到专业的照料、护理、保健等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合利用现有资源,配备必要的护理人员,可将部分床位转为康复护理床位,收治需要照护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设点,提供有偿医疗护理服务。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
加快推进老年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老龄型医疗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区域性老年病医疗中心、康复中心,三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人服务窗口,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专科或服务窗口,有条件的设立老年病专区,鼓励部分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 同时,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医疗服务,增强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并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5、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6、逐步壮大养老护理人才队伍。落实《宿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建立养老护理人员从业培训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以上的,给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工作满4年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一定数量的一次性奖励。
养老事业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只要大家齐心协力,相信夕阳行业中朝阳产业会焕发出不一样的活力,让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变成现实。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养老事业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办理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宿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3255022 3255021
2016年7月4日
首页
民政资讯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专题专栏
互动交流
皖公网安备34130202000402号
